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二)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15层

(三)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联系方式:4001112988/0551- 62622182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保险经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于保险标的的相关事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必要时需出具告知或保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如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本公司经纪业务,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可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费。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551-62622795),也可向安徽银保监局(电话:0551-65192563)或安徽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电话:0551-65988526)反映。

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二)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15层

(三)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联系方式:4001112988/0551- 62622182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保险经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于保险标的的相关事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必要时需出具告知或保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如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本公司经纪业务,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可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费。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551-62622795),也可向安徽银保监局(电话:0551-65192563)或安徽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电话:0551-65988526)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