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做好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

2022-06-09
775

本文转自:中国网中国网 

中国应急6月9日讯 

       近年来,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打击和遏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程序、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完善本地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实践,通过单独发文或者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稳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事前严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前面提到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后,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名义先后公布了8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另外我部还将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和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4起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评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并予以表彰,积极推动各地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抓好日常执法中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判机关判决惩处的程序“闭环”,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同时,紧紧抓住涉嫌事故犯罪案件这个重点,强化事故调查组和各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协调配合,严格依法惩治造成事故后果和不报、谎报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本文转自:中国网中国网 

中国应急6月9日讯 

       近年来,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打击和遏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程序、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完善本地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实践,通过单独发文或者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稳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事前严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前面提到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后,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名义先后公布了8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另外我部还将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和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4起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评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并予以表彰,积极推动各地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抓好日常执法中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判机关判决惩处的程序“闭环”,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同时,紧紧抓住涉嫌事故犯罪案件这个重点,强化事故调查组和各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协调配合,严格依法惩治造成事故后果和不报、谎报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